聚氯化铝国家常规检验标准
聚氯化铝国家常规检验标准
聚氯化铝检验规则:
1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密度、氧化铝、盐基度、不容物、PH值等指标项目应逐批检验。若需判定每批聚氯化铝的混凝性能。
2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应由生产厂家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家应保证所有出厂的聚氯化铝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的聚氯化铝产品都应附上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类别、净质量、批号和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聚氯化铝产品进行验收。
4 每批聚氯化铝产品液体应不超过200t,固体应不超过60t。
5 按GB/T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对于桶装液体聚氯化铝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量不少于100ML。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800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对于袋装固体聚氯化铝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吃采样,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将所采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对于用贮罐装晕的液体聚氯化铝产品,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ml将所采样品混匀,取出800ml,分装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3个月以备查。
6 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聚氯化铝标准、包装、运输和贮存
1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固体)的外包装上应由涂刷牢固清晰地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质量、批号和生产日期、标准编号以及GB/T191规定的“标志7帕湿“。
2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固体)采用双层包装,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厚度不小于0.05mm,包装容积应大于外包装,外包装的性能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T8946的规定。每袋净重质量25kg、50kg(顾客要求而定)。
3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液体)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用户需要时,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液体)也可用贮罐装运。
4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在运输途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雨淋、受潮:并保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
5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液体聚氯化铝产品保质期个月,固体聚氯化铝产品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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